通知公告 實時掌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2022-04-07發布2022-07-01實施

前 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林、張建明、欒寧麗、胡志剛、陳磊、陸文軍、許禮、朱建晨、張喆、徐穎珺、李閃、孟燁、任翹楚。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檔案館照明系統的一般規定、照明指標、照明節能、照明配電及控制和安全防護與接地。
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檔案館照明設計,其他檔案保管機構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GB50033、GB5003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光學輻射 opticalradiation
波長在 X射線過渡區(波長約為1nm)和無線電波(波長約為106nm)之間的電磁輻射。
注:簡稱“光輻射”。
[來源:GB/T20145—2006,3.28,有修改]
3.2
紅外輻射 infraredradiation
波長大于可見輻射波長的光學輻射。通常將波長范圍在780nm 和106nm 之間的紅外輻射細分為:
IR-A 780nm~1400nm
IR-B 1400nm~3000nm
IR-C 3000nm~106nm
注:可見輻射為能直接引起視感覺的光學輻射。通常將波長范圍限定在400nm~780nm。
[來源:GB/T20145—2006,3.14,有修改]
3.3
紫外輻射 ultravioletradiation
波長小于可見輻射波長的光學輻射。通常將波長范圍在100nm~400nm 的紫外輻射細分為:
UV-A 315nm~400nm
UV-B 280nm~315nm
UV-C 100nm~280nm
[來源:GB/T20145—2006,3.43,有修改]
3.4
光效 luminousefficacy
光源發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消耗的功率所獲得的商值。
注1:光效用lm/W 表示。
注2:對于 LED應用,光源可以是 LED封裝、模塊、燈、燈具等。
[來源:GB/T24826—2016,3.26,有修改]
3.5
年光子通量密度 annualphotosyntheticphotonfluxdensity
度量物體年累積接受可見光波長范圍的光子數值,用光子通量與年累積秒的乘積表示,單位為μmol/(s·㎡)·s/年。
4 一般規定
4.1 設計基本要求
4.1.1 檔案庫按下列要求確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場所應設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區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時,應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c) 采用智能密集架時,可設置局部照明。
4.1.2 特藏陳列室和展覽廳按下列要求確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場所應設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區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時,應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c) 宜采用一般照明和重點照明相結合的方式;
d) 不宜只采用局部照明。
4.1.3 閱覽室按下列要求確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場所應設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區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時,應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4.1.4 在低照度特藏陳列室的出入口,應設置視覺適應的引導區,引導區應采用反射式燈具,且照度與低照度特藏陳列室照度比值不應超過10∶1。
4.1.5 展柜內的照明裝置與展品間應采用隔離防護措施,并便于維護和管理。
4.1.6 檔案館均應設置應急、值班和警衛等照明。
4.2 照明光源的選擇
4.2.1 選用的照明光源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
4.2.2 選擇光源時,應在滿足第5章要求的條件下,對光源的效率、壽命和價格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后確定。
4.2.3 照明設計時按下列條件選擇光源:
a) 檔案保管、陳列、整理、修復和數字化加工的場所應采用 LED 光源或其他無紫外輻射、紅外輻射光源;
b) 磁性載體檔案保管、陳列、整理、修復和數字化加工的場所應采用不產生電磁干擾的光源;
c) 對光線特別敏感的檔案在陳列時宜采用光纖照明光源;
d) 應急照明應選用能快速點亮的光源。
4.2.4 應急照明燈具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符合下列規定:
a) 檔案庫、特藏陳列室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b) 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c)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4.2.5 LED光源的功率因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LED光源的功率因數
4.2.6 定向 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4.3 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的選擇
4.3.1 選用的照明燈具、鎮流器、LED控制裝置等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4.3.2 選用的應急照明燈具應通過國家消防認證。
4.3.3 照明設計時按下列條件選擇燈具:
a) 檔案保管、陳列、整理、修復和數字化加工場所應采用高光效 LED 燈具或其他無紫外輻射、紅外輻射的燈具;
b) 檔案保管、陳列、整理、修復和數字化加工場所應采用不易積塵、易于擦拭的潔凈燈具,并應滿足潔凈場所的相關要求;
c) 展廳內立體展品照明用燈具,一般顯色指數(Ra)不應低于90,且不應產生陰影;
d) 對光線敏感的檔案及展覽的一般照明應采用低紫外輻射、紅外輻射的燈具,燈具紫外輻射含量應小于10μW/lm,各類燈具裸光源紫外輻射含量參見附錄 A;
e) 技術用房等用于顏色檢驗、精加工或成品檢驗場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寬配光、閃爍等級為無顯著影響、一般顯色指數(Ra)不低于90的 LED燈具;
f) 長時間工作的房間或場所一般照明應采用藍光危害評估等級為無危險類(RG0)的燈具;
g) 洽談室、會議室、新聞發布廳等場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寬配光燈具;
h) 燈具安裝高于8m 的展廳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燈具。
4.3.4 標稱功率大于5W 且小于或等于25W 的LED燈具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7,大于25W 的LED燈具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9。
4.3.5 LED燈具的初始光通量不應低于額定光通量的90%,且不應高于額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維持率不應小于96%,6000h的光通維持率不應小于92%。
4.3.6 LED筒燈燈具的初始光效值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LED筒燈燈具的初始光效值

表4 LED高天棚燈具的初始光效值

表5 軌道燈、射燈燈具的初始光效值

5 照明指標
5.1 基本要求
5.1.1 照度標準值的分級應符合 GB50034的規定。
5.1.2 在照明設計時,應根據環境污染特征和燈具擦拭次數從表6中選定相應的維護系數。
5.1.3 在一般情況下,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相比較,可以有±10%的偏差。
5.2 照度
5.2.1 本文件規定的照度值均為作業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值。
5.2.2 作業面鄰近區域的照度可低于作業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7的數值。
5.2.3 檔案館常用房間或場所內的通道和其他非作業區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業區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3 照度均勻度
5.3.1 檔案館常用房間或場所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勻度不應低于第5章的規定。
5.3.2 對于陳列和展覽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8;對于高度大于1.4m 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4。
5.4 眩光限制
5.4.1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8的規定。
表8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

b) 采用亞光或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
c) 限制燈具亮度;
d) 限制閃光燈類設備的使用。
5.5 光源顏色
5.5.1 室內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關色溫分為3組,光源色表分組宜按表9確定。
表9 光源色表分組

表10 工作房間表面反射比
5.7 閃爍
長時間工作的房間或場所,燈具發出的光不應有不舒適的閃爍,應符合IEEEStd1789-2015中的無顯著影響閃爍級,無顯著影響閃爍級對應波動深度的限值如下:
表11 檔案館常用房間或場所照明標準值
表12 特藏陳列室檔案展品照明標準值
表13 檔案年曝光量限值
6 照明節能
6.1 天然光利用
6.1.1 無特殊要求的檔案館用房應充分利用自然光,房間的采光系數或采光窗地面積比應符合GB50033的有關規定。
6.1.2 有條件時宜隨室外天然光的變化自動調節人工照明照度。
6.1.3 有條件時宜利用各種導光和反光裝置將天然光引入室內進行照明。
6.1.4 有條件時宜利用太陽能作為照明能源。
6.2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2.1 照明節能應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作為評價指標。
6.2.2 檔案館有關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應大于表14的規定。當有關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14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表14 檔案館有關房間或場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7 照明配電及控制
7.1 照明電壓及配電系統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電源電壓應采用220V。照明燈具端電壓的偏差值宜控制在±5%以內。對供電電壓波動較大的情況,可考慮應用穩壓電源設備。
7.1.2 應根據照明負荷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損失,確定負荷等級,選擇配電方案。
7.1.3 檔案庫區的照明配電線路應采用滿足用電負荷設計使用要求的銅芯絕緣導線穿金屬導管敷設。
7.1.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符合 GB51309的設計要求。
7.1.5 應急照明配電符合下列規定:
a) 疏散照明的應急電源宜采用蓄電池/干電池裝置,或蓄電池/干電池與供電系統中有效地獨立于正常照明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的組合,或采用蓄電池/干電池裝置與自備發電機組組合的方式;
b) 安全照明的應急電源應和該場所的供電線路分別接自不同變壓器或不同饋電干線,必要時可采用蓄電池組供電;
c) 備用照明的應急電源應采用供電系統中有效獨立于正常照明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或自備發電機組。
7.2 照明控制
7.2.1 檔案保管、陳列場所的照明控制應設置單路控制、分區控制、分組控制、自動控制和集中控制。
7.2.2 自動控制可采用程控、時控、光控、紅外等方式,并按需要采取自動調光、降低照度、延時自動熄滅等節能措施。
7.2.3 檔案庫的照明控制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出入口外位置。
7.2.4 照明控制方式/策略宜根據照明功能需求按表15確定。
表15 照明功能需求對應的照明控制方式/策略
8 安全防護與接地
8.1 檔案庫及業務技術用房應選用防紫外線玻璃,采用遮陽措施防止日光直接射入。
8.2 燈具與檔案、圖書資料等易燃物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5m,且應依照爆炸性環境選用對應類型的防爆燈具,防爆燈具的分類參見 GB/T3836.1。
8.3 安裝于建筑物內的照明配電系統應與該建筑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一致。
8.4 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 GB50054的要求。
8.5 展柜內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電氣施工消防安全規范的要求。
表 A.1 各類裸光源的紫外輻射含量參考值

(規范性附錄)
表 B.1 LED光源年光子通量密度限值

參 考 文 獻
————————————————
湘公網安備43021102000387號